一、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法律制度。
二、夫妻財產
按《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法律規定處理。
(一)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考點補充:
以下財產屬于法定夫妻共同財產:(1)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2)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知識產權上的財產性收益;(3)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4)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后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為夫妻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為夫妻按份共有。份額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確定。
(二)法定夫妻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考點補充:
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1)夫妻個人財產產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為個人財產;(2)夫妻財產產生的自然增值仍為個人財產;(3)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4)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于復轉軍人的個人財產;(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除非當事人約定共同共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共有。
三、夫妻債務
(一)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兩大類:夫妻雙方約定或者承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主要包括:(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以下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擔的債務,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2)夫妻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字對外負擔的債務,另一方能夠證明,負擔債務時債權人知道夫妻關于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的,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以個人名義負擔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